学生心理发展促进会章程

学生心理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心理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学生自发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属学生社团组织,受学校团委领导,在学校学生心理卫生辅导中心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方式:

(一)利用墙报、校报、广播及自办校刊等各种媒体,宣传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卫生知识;

(二)通过专家、学者开讲座,举办心理训练夏令营、心理能力训练班,组织团体咨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广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利用本协会的下级机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心灵交流中心,通过朋辈咨询等形式,促进广大学生心理素质健康发展

(四)立足于大学生成长实际情况及中医药科学特点,通过组织专题研讨会、论文征文评比等活动,推动我校学生在心理学及身心医学等方面的科研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五)利用本协会的学术优势,采用长期住院病人心理援助、社区心理援助、中小学生心理辅导、特殊教育学校义工、心理健康知识义务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素质和社会实践活动,服务于社会,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六)开展其它相关活动,并积极协助学生心理卫生辅导中心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凡本校在读学生,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  对心理学感兴趣;

(二)  愿意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

(三)  愿意为促进广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康发展付出劳动。

第七条 入会手续: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加入本协会。会员资格每年重新注册登记一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理事会成员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监督理事会工作;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行的有关活动;

(五)凭会员证可以到学生心灵交流中心借阅本协会拥有或负责保管的心理学书籍;

(六)退出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本协会的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形象;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纪律,服从本协会的安排,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无偿帮助其他会员;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职责:

(一) 努力学习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自身心理素质;

(二) 帮助兄弟会员学习心理学知识,提高心理素质。

(三) 积极参加和参与组织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 用所学心理学知识服务社会。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方针;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修订协会章程;

(四) 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民主产生。每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一年,理事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二) 制订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 具体组织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四) 审议批准新会员入会;

(五) 执行本协会的各种奖法制度;

(六) 召开下一届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有正副会长和若干职能部门。会长是理事会的总负责人和召集人,并向全体会员大会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主持本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并可以工作需要在会员内聘请干事。

第十五条 正副会长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理事会通过内部民主协商,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正副会长的职责:

会长:在学校心理卫生辅导中心的指导下,代表本协会主持全面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检查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实施;对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依照分工管理所辖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学校支助;

(三)举办各种校内外有偿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社会人士或单位的捐赠。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权管理本协会的所有经费,并制订有关财务制度。账目管理由秘书长负责。指导老师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取得突出成绩或为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得理事会员、普通会员,视其贡献或成绩得大小,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金、奖品、提升职务等不同形式得表彰。

第二十条 凡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触犯本协会有关纪律,做出有辱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者,视其性质及程度,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点名批评,自我检查、撤消会员资格等不同程度得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制订有关奖罚规定和实施奖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其它制度的制定,均以本章程为准则,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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