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推动我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朝科学化、正规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心理科学的多种手段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他们处理好在学习、人际关系、家庭生活、性与恋爱、身体健康、求职就业等方面产生的心理矛盾和问题,促使他们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预防学生中各类精神疾患和变态心理的发生,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个人的自我了解和完善,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互助互学、心情舒畅、积极向上的校园心理环境,促进全体学生各方面素质全面提高。
第四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是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要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与学校德育工作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互配合,突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是关于我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同时接受省心理卫生协会的指导。各高校心理咨询机构均为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应积极参加该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高校要以校报、广播、墙报、课程、专题讲座和活动等多种阵地和形式开展心理卫生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促进学生保持良好的心境,增强学生对新形势和环境的适应能力。
第七条 高校心理咨询机构应积极开展现场咨询、信函咨询、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有关认知能力、人际关系、身体发育、家庭生活、恋爱、就业等方面的心理障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八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运用精神医学和心理治疗技术对有心理障碍者进行必要的治疗,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顺利完成学业。应运用必要的手段和方式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干预,尽量避免校园恶性事件的发生,并降低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第九条 各高校心理咨询机构应配合新生入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在校生的心理卫生档案,并定期追踪观察,对精神病和其他心理障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指导和治疗。学校要为此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应予配合。为便于资料统计和比较分析,各校心理普查应采用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推荐的统一量表。
第三章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资格
第十条心理咨询工作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心理咨询工作者的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咨询的效果,而且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声誉及来访者对本项工作的信任密切相关。因此,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广义上包括所有从事学生心理卫生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医务工作者。他们应该热爱学生,热爱心理卫生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人格,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规模小的学校,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者,可放宽到专科学历),比较系统地学习过有关心理卫生包括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技术。凡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咨询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具有跟师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一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鉴于目前的条件,授权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对各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资格考评。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本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者,均应向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领取心理咨询员资格考评申请表。经专业委员会审查考评后,发给“省高校心理咨询员上岗资格证”。凡未获取资格证者,不得在高校心理咨询机构中与学生建立咨询关系,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高校心理咨询员考评工作由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考评内容包括对申请者资历审查和专业水平考核(专业水平考核方法另行规定)。未获取资格证者,应先参加系统的专业培训,后跟师从事实际工作。已经获取资格证者,应自觉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凡连续两年内未参加继续学习者,或经专业委员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咨询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为避免给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医源性疾病,高校心理咨询员本人如果未在医疗单位获取医师资格及处方权,不得给学生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和开出处方用药。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凡未获取我省高校心理咨询员资格的一切人员,不得私自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为保证我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质量,专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各校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督导与评比。
第四章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伦理守则
第十六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摒弃个人好恶,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工作者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咨询,或请其他机构和同行给予关心和支持。心理咨询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和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 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与意见,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个人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的目的或校方领导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资料时,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测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并应尽力避免可能的副作用,不得夸张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第二十条 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在进入心理咨询关系前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询与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双方必须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尽量取得一致的协议。若治疗属研究性或试验性的,必须经当事人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咨询员在咨询工作中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产生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设置心理咨询工作机构是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卫生教育的必要条件。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规模适当的心理咨询工作机构,统一协调本校心理卫生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该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学生工作处、医疗保健室或其它相关部门。人事、总务、设备、学生工作部门应积极解决好机构相应的人事、场地、装备、活动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机构可使用“……大学(学院、学校)心理卫生辅导中心”、“……大学(学院、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大学(学院、学校)心理咨询活动中心”等名称。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机构应有独立的办公室和咨询室,暂定按每千名学生至少配置一名咨询员或教员的比例配置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校内外兼职心理咨询专家。学校应按年度给心理咨询工作机构拨发一定的业务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心理测试和治疗工具、电脑及软件、专业参考用书,及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等。为了开展电话咨询及对危机事件及时作出处理,学校应给心理咨询工作机构配置一部工作电话。
第二十六条 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机构为在校学生服务一般应予免费,或参照广州市卫生局有关收费标准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心理咨询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学校应恰当地计算咨询员的工作量,并按不低于本校同类教师课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及学术研讨会为每两年一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期举行。该专业委员会将积极组织群众性学术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各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做法、经验和体会,为高教主管部门和各高校提供有关信息、建议和决策依据。该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于各会员单位定期交纳的会费和个人及单位捐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省高教厅。省高教厅在作出解释和修改时,将积极听取省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或授权该委员会处理一些解释和修改事宜。本章程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